现代社会中,每个人在不同时期都可能面临各种危机,比如事业危机、经济危机、婚姻危机、升迁危机、交往危机、考试危机以及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等等。在这些重大生活事件中,人们都可能同时产生的一种危机就是心理危机。简单地说,心理危机是指当人们面临突然的或重大的生活事件时所出现的心理失衡状态。为处在重大生活事件中,并产生心理失衡状态的当事人或人群(以及与他们密切相关的人群)提供及时的、专业的心理援助就是心理危机干预。
目前,社会性的和医学性的心理危机干预已经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关注,但学校教育系统的心理危机干预还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和研究。
一、建构学校心理危机干预系统的意义
目前,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已引起各级教育部门的广泛注意,许多省市和地区都在积极推进该项工作的开展并获得了许多成熟的经验。教育部也就此项工作发布过多项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更使广大教育工作者提高了对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建构学校心理危机干预系统对体现我国宪法所提出的“以人为本”的宗旨,对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水平和心理健康水平,从心理健康发展的角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都有积极和深远的意义。
儿童与青少年时期是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所出现的任何事件都会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许多影响甚至会延续干扰到人一生的成长。人的基本属性有三种,即人的生理属性、社会属性和心理属性。由于我国学校教育管理体制历史的和现实的特点,当学校中发生种种与学生和教师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往往注重的是从教育管理、生命安全、社会安全、社会道德和社会法律的角度去解决问题,而忽略了同时从人的心理属性角度去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忽略了从促进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角度所必须采取的种种措施。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建构学校心理危机干预系统不仅是全面提高学校素质教育水平的必要举措,也是降低或减少学生与教师非正常死亡发生率的重要举措之一。
学校心理危机干预系统是建立在学校教育与管理大系统上的一个子系统。它与社会性和医学性心理危机干预系统的不同点在于,它干预的主要事件及干预过程的操作机制都是在学校教育系统内的,它所干预的对象主要是学校教育系统内的儿童与青少年,以及从事学校教育的教师和管理工作人员,必要时也包括在重大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与上述人员相关的亲属人群。学校心理危机干预系统的建立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基本法律和法规。因此,建立学校心理危机干预系统也是我国学校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与全球学校教育发展接轨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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